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68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而牴觸憲法,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判決違憲等語。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核與前揭要件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審查庭爰依上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