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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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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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6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0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4月13日
  • 聲請人
  • 陳柿銪
  • 案由
    • 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檢察署107年度台義非1071字第10799073875號函(下稱系爭函)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及第24條前段規定;檢察官調查、強迫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之法規範違憲,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函並非裁判,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縱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規定,本件應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亦應據裁判始得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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