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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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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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3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4月07日
  • 聲請人
  • 謝清彥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及第16條訴訟權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均不受理。
      
    • 其餘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與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另憲法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本件聲請並未行言詞辯論,自不生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問題,就此部分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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