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4月08日
  • 聲請人
  • 陳昭逞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販毒乃屬重罪,自應採取嚴格證據證明法則,不應僅憑職權之行使與心證作出判決。聲請人不服確定終局判決所採之犯罪事實認定及理由互相矛盾,以證人前後不一且矛盾之證詞作為判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並忽視有利於聲請人之證據不採,亦不敘明理由,甚將有利於聲請人之證人證詞以斷章取義之方式作為判罪依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3條及第379條第14款(聲請人誤植為第379條之14)規定,懇請憲法法庭重新審酌證人於全案證詞之可信度和可採性,以彰顯司法之公平正義及保障人民之精神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4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和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分別於110年3月18日、同年10月20日作成,並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