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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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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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3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6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4月06日
  • 聲請人
  • 劉原祺、林國威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國字第9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9條第3項,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判決就同一法規範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法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國字第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19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判決就系爭規定關於退休生效日之見解有所歧異,且任由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40567號書函及教育部長信箱105年之4封回函架空系爭條例第4條第5項,違法賦予學校自訂退休規則之權利,並竄改系爭規定之主詞為學校,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法律。
      
    • 二、按不得聲請之事項及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第84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又本件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於110年12月17日收受系爭裁定,是系爭裁定於憲訴法施行前,即已送達。又核聲請人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其聲請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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