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量刑有失公平,侵害聲請人之權利,牴觸憲法規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6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四、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3月8日收文,確定終局判決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予以維持後,全卷係於104年11月17日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可知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皆應已於104年11月17日前送達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