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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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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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3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4月06日
  • 聲請人
  • 謝家勳
  • 案由
    • 聲請人為撤銷假釋事件,認法務部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法矯字第10903027540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撤銷假釋事件,認法務部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法矯字第10903027540號函(下稱系爭函)認定事實有誤,所維持之106年12月21日法授矯教字第10601128090號函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確定終局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函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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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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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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