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所有物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再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侵害其程序主體權並有突襲裁判之情事,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10年9月29日確定並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