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黨裁字第1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認民主進步黨違憲,聲請違憲政黨解散。
二、 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主管機關認為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77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政黨法之主管機關,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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