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辛字第3535號及108年度執更辛字第1069號執行指揮書,違反憲法公平及比例原則,聲請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或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執行指揮書,其性質非屬對一般事項所為之抽象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亦非裁判,不得為聲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