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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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31日
  • 聲請人
  • 洪大川
  • 案由
    • 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8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226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憲訴法係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聲請人既於聲請書中自陳於110年9月10日收受系爭判決,足認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依上揭規定,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1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6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之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三)次查,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於憲訴法施行前送達,就此部分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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