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侵害其財產權、生存權、工作權等而違憲,請求廢棄確定終局裁定。又聲請人告發(聲請人誤植為告訴)犯罪嫌疑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他字案結案,聲請人重行告發,復遭以係同一事實且無新證據而予以結案,已屬違憲,故請求將案件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分別於110年9月23日及同年10月27日作成,並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