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22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並未指明聲請人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為何;另其所檢附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函、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及衛生福利部函,均非屬法院裁判性質,不得為聲請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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