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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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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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29日
  • 聲請人
  • 郭正明
  • 案由
    • 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及第194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訴訟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正式施行,聲請人之兩案均以累犯論處判決科刑,因非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聲請人,不受該號解釋效力所及,無法適用初犯假釋門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第19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明顯有違憲法保障人權宗旨,均屬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請求撤銷原判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一) 聲請人曾分別就系爭判決一、二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75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合先敘明。(二)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分別於99年12月14日、100年3月10日確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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