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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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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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2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25日
  • 聲請人
  • 彭宥明
  • 案由
    • 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合併管轄,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7條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刑事訴訟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之解釋錯誤,駁回聲請人合併管轄之聲請,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80條等規定,應屬無效,並請宣告系爭規定之正確意義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裁定於111年1月6日送達,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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