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80年度台覆字第21號刑事判決適用同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聲請人無期徒刑定讞,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曾經臺灣高等法院80年度上訴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認販賣毒品罪部分逕送最高法院覆判,其餘部分均不得上訴,復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原判決應予核准,是本件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本件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