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17號
  • 原分案號
  • 107年度憲二字第9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25日
  • 聲請人
  • 曾玉龍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60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暨變更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60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雖司法院曾以系爭規定為標的作成合憲結論之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但有因應時代變遷予以變更解釋之必要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解釋,聲請人自不得就該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且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