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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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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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25日
  • 聲請人
  • 謝清彥
  • 案由
    • 聲請人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抗字第2號裁定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二審均違反闡明權及「合理期待原則」,抗告之法律功能形如具文,亦未針對有利原告事項敘明不採之理由,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抗字第2號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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