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08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二審均違反闡明權及「合理期待原則」,抗告之法律功能形如具文,亦未針對有利原告事項敘明不採之理由,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抗字第2號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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