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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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1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1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24日
  • 聲請人
  • 王學宇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刑罰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侵害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而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6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本庭係於同年2月15日收受聲請人之解釋憲法聲請狀,是本件聲請應依憲訴法予以審查,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曾於110年12月28日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憲法法庭於111年1月27日以111年憲裁字第2號裁定,予以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10年12月28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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