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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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23日
  • 聲請人
  • 楊偉成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以及拒絕適用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與錯誤引用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等,有牴觸憲法第22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以及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一),以及拒絕適用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與確定終局判決錯誤引用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22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以及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11年1月14日聲請解釋憲法,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1月14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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