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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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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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6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57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23日
  • 聲請人
  • 王綜焱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43號刑事判決確定,認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內部檢視表、法務部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法檢決字第10404043210號函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不得假釋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43號刑事判決,認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內部檢視表(下稱系爭檢視表)、法務部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法檢決字第10404043210號函(下稱系爭函)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不得假釋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43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經查系爭檢視表及系爭函並非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又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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