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24日
  • 聲請人
  • 廖麗綢
  • 案由
    • 聲請人認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及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而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規定;南投地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確定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4條,而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違憲,並廢棄發回南投地院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分別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及110年8月27日送達聲請人,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審查庭爰依上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