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104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法官變更法條,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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