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09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以逾再審期間5年為由駁回聲請。惟原審法院審理期間及聲請解釋憲法期間之經過,不可歸責於聲請人,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不合法駁回,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