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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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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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0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21日
  • 聲請人
  • 黃展毅等90人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98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項及第92條規定,牴觸憲法,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9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原審判決(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408號判決),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未行辯論程序即為判決,戕害人民之訴訟權,卻未見確定終局判決予以指正發回;立法機關未依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且訴訟過程中原審法院均未提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之額度為何,退輔主管機關顯然怠於上開解釋所要求之儘速修正之旨趣,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2條(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上開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尚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間之見解歧異,核與聲請為統一見解判決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又,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縱令本件聲請係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認有牴觸憲法,而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查,系爭規定一至三均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法規範審查之客體。是其聲請亦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人民聲請法規範審查之要件不合,本庭亦應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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