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被告所犯罪名、所受有期徒刑宣告刑之長短、是否獲得緩刑、個案情節及個人情狀,一律規定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即應宣告褫奪公權,係對不同案件相同處理,亦可能造成情輕法重、顯然過苛情況,欠缺調節機制,致被告一律遭受剝奪服公職權之結果,顯然已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服公職權及職業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等語。
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5條定有明文。惟法官聲請,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參照)。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立法者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貪污治罪條例(同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就褫奪公權於系爭規定特設要件,究有何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之處,聲請意旨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核與前開憲訴法所定法官聲請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