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與其他受刑人相較有失公平,侵害聲請人之權利,牴觸憲法規定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2月21日收文,確定終局裁定之全卷於110年10月29日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可知確定終局裁定應已於110年10月29日前送達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