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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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8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15日
  • 聲請人
  • 洪國維、游文賢
  • 案由
    • 聲請人洪國維認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850號、109年度台抗字第591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01號刑事裁定,游文賢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00號及106年度聲字第321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及第5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所犯之罪,因數罪併罰,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及第53條規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因判決確定時間或檢察官聲請罪數等偶然因素,以致於處理結果不同,對於被告可能更為不利,顯見上開刑法規定已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等語。
      
    •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裁定均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合先敘明。按人民據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第61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三、聲請人洪國維部分
      
    • (一)據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850號、109年度台抗字第591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部分
      
    • 查聲請人聲請刑法第50條規定部分,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其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至聲請人聲請刑法第51條及第53條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此兩規定,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之客體。
      
    • (二)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01號刑事裁定聲請部分
      
    • 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01號刑事裁定並未依法提起抗告,該裁定即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為聲請裁判。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四、聲請人游文賢部分
      
    • 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00號及106年度聲字第3217號刑事裁定並未依法提起抗告,該裁定即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為聲請裁判。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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