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8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15日
  • 聲請人
  • 陳麒全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6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1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均適用同一處罰條文相同處理,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違反憲法罪責相當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又聲請人所犯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互通有無之毒品交流,與大盤毒梟或中小盤販售情節相較,情節極為輕微,且本件聲請人所涉僅有1公克,卻以最低法定刑判處7年2月。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請求宣告法規範違憲且確定終局判決應予廢棄發回原管轄法院再行審理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09年12月9日作成,且於110年7月15日確定,並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 四、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據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尚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