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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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9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15日
  • 聲請人
  • 洪睿志
  • 案由
    • 聲請人為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有違反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其他不正方法」之規定,使刑偵人員得以規避規定取得被告自白,該條文規範不足,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
      
    • 三、 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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