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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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9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14日
  • 聲請人
  • 陳志榮
  • 案由
    • 聲請人為刑事告訴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828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218號、第2219號處分書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828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218號、第2219號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不願續行偵辦聲請人提出告訴之案件,係違法錯誤認定,且違背程序正義侵害人民權益,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就系爭處分書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處分書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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