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7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6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10日
  • 聲請人
  • 郭文貴
  • 案由
    • 聲請人認為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8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89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分別判處徒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據以執行徒刑,並認為依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得假釋。系爭規定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規定而牴觸憲法,爰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之判決等語。
      
    • 二、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91條之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判決一、二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均已送達聲請人,是本案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又系爭判決一、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審查庭爰依上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