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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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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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7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8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07日
  • 聲請人
  • 潘啟瑞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森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等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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