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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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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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6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04日
  • 聲請人
  • 温鋒森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90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9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	關於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	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	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聲請人,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	關於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	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	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再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提起再抗告,核與前揭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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