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9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 關於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 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聲請人,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 關於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 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再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提起再抗告,核與前揭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