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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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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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7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07日
  • 聲請人
  • 謝清彥
  • 案由
    •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0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及暫時處分等。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與聲請意旨,均同司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0670號函檢送不受理決議之前次聲請書所載,並請求作成暫時處分及聲請為其選任辯護代理人等語。
      
    •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按憲法訴訟法僅於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並未行言詞辯論,即不予受理,自不生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問題,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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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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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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