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裁字第64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受僱於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自中華民國93年6月起將其派往大陸地區無錫東元電機有限公司工作,並自99年7月起未經其同意每月扣減其薪資新台幣8100元,該公司相關調派辦法未經勞方簽字,亦未通知勞方,其應不受約束。上開判決(即確定終局判決)卻採信資方片面聲明,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請求將該判決宣告違憲,撤銷廢棄發回等語。
二、按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於111年1月6日經憲法法庭收文,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10年9月14日作成,並於同日確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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