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4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4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3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