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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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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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6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02日
  • 聲請人
  • 李衍科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僅記載訴之聲明一項,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據上論結,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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