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108年4月25日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