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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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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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5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3月01日
  • 聲請人
  • 高杰森(原名古宗玄)
  • 案由
    • 聲請人認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療字第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一事不二罰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二)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1月19日收文,其持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110年12月3日送達,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三)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規定二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系爭規定一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闡釋在案;此外,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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