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告訴傷害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及97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之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