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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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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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5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2月23日
  • 聲請人
  • 張錦河、方勝東
  • 案由
    • 聲請人為促進轉型正義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國防部74年覆高律復字第2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74年警審字第4號判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應為再審之裁定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另,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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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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