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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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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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43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56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2月11日
  • 聲請人
  • 鄭民崇、周曉慧
  • 案由
    • 為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57號及110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及110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均認性侵害防治法中之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為行政處分,非現行保安處分中刑後強制治療之一環,致聲請人出獄後仍有性侵害防治法之適用,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時,仍應繼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復查聲請人周曉慧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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