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9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59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2月10日
  • 聲請人
  • 林信良、林水金、潘麗君
  • 案由
    • 為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等因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相關聯且必要之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及與前揭裁判有重要關聯性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292號民事判例(下合稱系爭法令),不當限縮裁判之既判效力僅及於主文而不及於理由;確定終局判決並有裁判矛盾之處,致侵害聲請人等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復查系爭法令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客觀上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