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78年度判字第273號判決,違背憲法撫卹之規定而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即行政法院78年度判字第273號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