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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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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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1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2月10日
  • 聲請人
  • 陳文雄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0號刑事確定判決牴觸憲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0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聲請人已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判處聲請人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生,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牴觸憲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判決違憲之判決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據上論結,本件為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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