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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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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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2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2月07日
  • 聲請人
  • 游金文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最高檢察署台敬110非2712字第11099175401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92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系爭判決及系爭函,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況系爭判決及系爭函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均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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