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聲暫字第1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暫時處分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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