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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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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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聲暫字第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2月07日
  • 聲請人
  • 張坤和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案。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暫時處分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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