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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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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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憲裁字第3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02月08日
  • 聲請人
  • 吳政南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係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聲請人之一,依憲法訴訟法第62條第1項、第63條、第53條第2項、第61條第1項後段及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聲請本庭就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宣告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重新為諭知免訴之判決,以資救濟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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