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老人農民福利津貼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財產權及生存權等疑義。爰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12月28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